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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期丈夫找人借款6万元,最后没有偿还。借款人于是把夫妻两人都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并支付利息。记者昨日从中山第一法院获悉,由于妻子找来证人证明她和丈夫早已分居,自己对丈夫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定债务属于被告林某丰的个人债务,其妻子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借钱6万债主起诉

  梁某平诉称,20 14年6月21日,被告林某丰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她出具借条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林某丰却没有按约定清偿借款。梁某平说,林某丰向她借款时,梁某玲与林某丰还是夫妻关系,因此梁某玲应该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梁某平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

  法庭上,被告林某丰辩称,自己确认收到借款本金6 0 0 0 0元后,曾向原告支付利息约10000元。另外,林某丰表示,自己与梁某玲从2013年开始分居。被告梁某玲则称,与丈夫林某丰从20 13年起分居,对林某丰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益,因此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居委会工作人员证明分居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丰向梁某平借款6万元有借据约定,另外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但被告林某丰借款后分文未支付借款本息。林某丰称通过无卡存款支付利息约10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

  另外证人梁某棠称:其在港口镇胜隆社区居委会工作,在日常治安巡查工作和平常接触过程中,其了解到梁某玲自2013年11月起与丈夫林某丰分居,独自带着儿女搬到父亲位于港口镇新胜六街的家中居住。对于梁某玲与林某丰感情不和一事,梁某棠和单位的多位同事知悉并可以作证。

  判决

  原告未尽审查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林某丰应向原告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梁某玲应否承担本案债务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梁某玲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梁某棠的证言,证明两被告从2013年11月份起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林某丰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被告林某丰自认的事实以及原告陈述的出借案涉款项时不清楚被告梁某玲是否知情的这一细节,可说明原告借款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被告梁某玲对涉案借款的确不知情。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被告林某丰个人债务,梁某玲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丰向原告梁某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梁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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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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