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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合规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下文简称“我行”)法律性文本、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及时解决我行法律问题,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管理创新与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资产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本、文件”是指我行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本行名义对内(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我行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三条 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促进我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与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我行合规审查工作采取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风险资产部负责统一对总行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全行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业务性审查职责

  (一)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二)是否符合上级监管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严密、完备,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三)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等级、施工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与相应资质要求。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七)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

  第七条 法律合规性审查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二)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三)条款之间是否有歧义。

  (四)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五)条款是否损害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审查流程与时限

  第七条 总行各部门认为需要将法律性文件送交风险资产部审查的,应填制《法律审查申请表》(格式附后)。申请表经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法律性文件、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风险资产部。

  第八条 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业务,有关部门应在业务办理的前期,约请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早期介入,指派人员参与业务谈判及文件准备,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拟定对我行有利的文件草案,提高法律性文件审查效率。

  第九条 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版)于每周二前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 送审部门应如实、全面地介绍、解释有关背景情况。有特殊需求和特殊风险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送审部门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果送审部门无法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审查人员仅以已送材料为依据出具法律意见,未经送审部门确认的情况介绍不得作为提出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查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业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意见,对业务或管理问题有必要的了解以后,方可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风险资产部接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指定审查人员。

  第十四条 审查工作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分别由不同的审查人员审核。

  简单的审查工作可由一名审查人员独立完成。

  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审查人员可以要求风险资产部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风险资产部可以聘请行外律师发表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原则上应自收到送审文件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应自收到送审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的法律性文件,经通知送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对紧急文件应优先办理。

  “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于送到次周周三前以律师意见书形式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根据送审部门提供的事实情况,以法律为依据,分析法律性文件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法律审查意见书应统一编号,由风险资产部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法律审查意见书仅作为送审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送审部门应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包括法律因素)后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审查意见书交送审查部门。

  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审查意见书复印,连同法律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风险资产部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性文件。

  因法律审查人员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但因送审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法律审查人员判断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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